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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变更为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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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转中外合资

   

      内资转中外合资变更流程有下面几步: 

  预核名(工商局,变为中外合资一般要更名的需先核准名称)--工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委备案单)。

  具体执行提交资料一般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执行,总体需要的资料一般如下:

  (一)股权并购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已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9)资产评估报告;

  (10)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国有股股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涉及其他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的,提交相关的文件(比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监事、经理变更的,提交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12)原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2、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原内资公司企业法人资格延续,办理变更登记,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并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3)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自然人的护照已经中国大使馆签证,受理人员核对原件无误后可提交其复印件,不需公证、认证。

  (4)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公司增资的,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

  (5)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应当在公司申请变更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原实收资本与新缴纳的实收资本额之和,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被并购的境内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7)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应不低于25%;低于25%的,应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 的字样。

  (8)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成立日期应是内资企业法人的成立日期,在成立日期后加括号标明“某年某月某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9)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修正案应由投资各方签名、盖章。公司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外资三法、《公司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公司章程应根据股权并购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表述相关内容。在章程的总则部分,应准确表述外商投资的公司是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原内资公司股权而变更设立。在注册资本一章外国投资者仅受让内资公司股权的,应准确表述股权并购后,外方购买原内资公司股东股权的价格,支付对价的时间,股权比例,违约责任,各股东出资额(不应再表述出资方式)。外方受让原股东的股权同时又认缴增资的,除准确表述上述内容外,还应表述外方认缴增资的方式、出资时间和数额等。

  (10)对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因公司要开设外汇帐户、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现汇、公司验资等,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应刨除办理上述事项的时间。

  (11)以低于评估值90%的价格转让国有股股权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12)登记机关应对境内企业的登记档案依法进行审查,发现有影响外资并购的问题时,应予纠正。  

  3、登记程序:

  (1)、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资产并购的登记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15)资产并购协议;

  (16)资产评估报告;

  (1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国有企业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2、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适用设立登记程序,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交文件。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是外商独资、合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购买内资企业全部资产的,内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外国投资者购买内资企业部分资产的,内资企业不涉及登记事项改变的不需办理登记注册;涉及登记事项改变的应办理变更登记。内资企业的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证明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批准。

  (4)以低于评估值90%的价格转让国有企业资产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5)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需要依法提交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登记程序:

  (1)、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3)、报审批机关批准;

  (4)、公司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

  (5)、领照人凭《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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