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在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境外企业;
2. 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 .投资主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凭协议办理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一)新设境外子公司、并购境外公司
1.申请书(写明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落款日期为完整递交材料之日);
2.《境外投资备案表》;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境内投资主体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设立境外子公司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含资金使用预算)、投资资金来源情况、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可单独或合并提交;
6.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请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下载);
8.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9.境内投资主体最新财务报表。(只需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二)新设境外机构
1.申请书(写明拟办理事项、境内主体情况、新设境外机构事项及理由、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落款日期为完整递交材料之日);
2.《境外投资备案表》;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设立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
5.设立境外机构的真实性承诺书(请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下载)。
(三)变更(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
1.申请书(写明拟办理事项、境内主体情况、拟变更事项及理由,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落款日期为完整递交材料之日;
2.《境外投资备案表》;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境内投资主体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请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下载);
6.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原件。
(四)变更(原《企业境外机构证书》载明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
1.申请书(写明拟办理事项、境内主体情况、变更境外机构的理由、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落款日期为完整递交材料之日);
2.《境外投资(机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机构)申请表》;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
5.变更境外机构的真实性承诺书(请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下载);
6.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原件。
(五)注销或转让境外公司
1.注销或转让境外企业申请书(写明拟办理事项、境内主体情况、注销或转让境外公司的理由、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落款日期为完整递交材料之日);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的注销材料;
5.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原件。
市商务委可根据项目情况,请申请单位提交其他可提供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经市商务委审核无误后由市商务委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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