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注册
注册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也就是说代表处只能从事总公司的业务联络,不能实际经营, 国外很多公司为避免盲目进入一个新兴市场,会先对该国或地区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及初步业务联络,为以后正确的投资打下基础。代表处要求总部成立满两年以上,必须是盈利性公司或者企业,非营利性的需要在公安局办理,并取得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方可注册。
所需材料:
外国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律师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
外国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1、资信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帐户名称、存款余额及信誉评价;
2、自签发日后半年内有效;
外国企业的申请书
1、外国公司正式信纸打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2、除港澳地区外,其他国家(地区)均提供外文及中文版文件;
3、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目的、代表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首席代表任命书
1、司正式信纸打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2、除港澳地区外,其他国家(地区)均提供外文及中文版文件;
3、如董事长首席代表,需出具委派函;
首席代表简历
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自高中学历起至现在公司,时间十八所至今。
首席代表身份证明
1、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首席代表两寸照片2张;
3、若首席代表为大陆籍,需和外企服务中心签订《劳务合同》并出具派遣函;
涉外办公楼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1、租房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期限在一年以上),由首席代表签署;
2、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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